5月30日消息,沅江市人民法院通过公众号分享了一则案例。
2024年3月,秦某穿着高跟鞋在健身房的跑步机上跑步,因跟不上跑步机的运行速度而摔倒,秦某在医院治疗14天,出院后经鉴定机构鉴定构成十级伤残,当事人起诉健身房要求索赔。
沅江法院认为,秦某穿着高跟鞋使用跑步机是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,没有尽到必要的谨慎注意义务,其自身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主要过错,被告某健身房亦应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,在消费者运动前就安全注意事项进行充分的告知。
综上所述,秦某在本案中的损失合计为171094.27元,健身房应承担的金额为34218.85元。因健身房向保险公司购买了公众责任保险,为避免当事人诉累,本案可由保险公司直接向秦某予以赔付。根据保险条款约定,认定保险公司向秦某赔偿32508.47元,剩余1710.38元由健身房向秦某赔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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